【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民眾採用支票繳納稅款時,支票正面的受款人欄位可填寫「限繳稅款」等字樣,或者可空白不填寫,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款人欄位勿填寫稅捐機關名稱,以免被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拒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支票正面受款人欄位如填載稅捐機關名稱時,支票必須經稅捐機關背書才能繳納稅款,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常會以無稅捐機關背書印章為由拒收,而無法順利完成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限繳期限內,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即使該支票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仍視為如期繳納,不須加徵滯納金;惟納稅義務人若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再以現金繳納時已逾繳納期限,則將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圖片引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網)
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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