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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營所稅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為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的繳稅方式,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以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營所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以其負責人的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請多加利用。

南區國稅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新增「信用卡」繳稅方式,僅限其負責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網路申報軟體輸入信用卡卡號及到期日等資料,取得發卡機構的授權號碼後,即可申報上傳,完成繳稅程序。

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納稅義務人洽詢發卡機構;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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