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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星期日

金門反賭場聯盟:不要讓金門變賭門賭島 全民反賭拒賭害

【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反賭場聯盟發起人楊再平再次聲明並抗議促賭方所提「金門博奕公投主文」內容不適法且違法,不能交付公投,中央和金門縣選委會應退回連署並暫時中止舉辦公投。金門縣政府回應表示,縣府立場是「中立」、「不偏不倚」,以民意為依歸,會持續關注博弈此議題。


金門反賭場聯盟曾於今年3月4日記者會中已提出質疑並認為,促賭方提出的主文明顯具有強烈誘導性,且定義混淆不清,將導致民眾無法判定明確意旨以為投票依據,金門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未按該提案,已違反公投法第14條第4款規定的問題而予以駁回,卻將原文交由金門縣選委會執行促賭方的連署審查,實已涉「行政裁量瑕疵」和失職在先。

金門反賭場聯盟指出,我們強烈抗議促賭方的公投提案「不適法與違法」,要求中央和地方公投主管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選委會,應裁量退回促賭方這項公投提案和連署;如果不予以駁回,仍要進行公投,也絕不可將該原文做為公投公報和公投選票上的公投主文依據,並應公平進行選舉宣傳和新聞發佈,以及在金門縣和各鄉鎮舉辦至少10場公辦政見發表會,讓金門縣公民能瞭解清楚公投主文旨意。

金門反賭場聯盟認為,「開放設置賭場」既為經濟政策,而所有公共政策皆須讓社會成員「公平」表達意見及偏好,尤其「程序公平」更應優先於「利益公平」,公投主文是否適法?選委會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都是影響「程序公平」的環節;倘公投尚未實施,程序公平已失,則金門縣民的實質公平將難獲得保障;我們對中央和地方的公投主管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選委會等行政機關,提出抗議及以下幾點質疑:
1、「金門博奕公投」主文的不適法與違法:
(1)按公共政策的實施與不實施,各有利弊,利弊未能釐清,乃有爭議產生;也才有公投案之提出,以訴諸社會大眾抉擇。民眾衡量利弊,認為利大於弊,即選擇「贊成」;認為弊大於利,則選擇「反對」。
(2)倘公投主文夾帶「利」之陳述,或夾帶「弊」之陳述,豈不等同於進行「置入性行銷」,藉此混淆民眾判斷,以誘導出提案人想要的「贊成票」或「反對票」?公投主文,應針對特定公共政策,提供可表態「贊成」或「反對」的簡單陳述句,不宜含有邏輯複雜或矛盾的條件子句;這是我國多數法界人士的看法,也是公投先進國家的認知。譬如法國憲法委員會就曾多次裁定,公投主文必須公正、清楚並且在文義的詮釋上沒有模糊空間(參見王思為《法國公投制度的設計與運作》)
(3)本次「金門博奕公投」主文中,促賭方所提「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屬於開放設置賭場的利益,此利益之為大或為小,尚待社會大眾討論釐清,焉能事先列入主文?若「利」可列入,為何「弊」不能列入?設置賭場「帶來犯罪、色情、治安問題,影響善良風俗」之弊端,卻無法列入公投主文,即構成公共政策「程式上的不公平」,違反了公投主文必須「公正」的要求。
(4)再者,《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第1項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此次公投主文不提「設置觀光賭場」,改稱「開放5%觀光博奕」,明顯在逃避「賭場」二字;「賭場」為賭博的場所,是名詞;「博奕」是賭博或賭博的行為,是動詞或動名詞;「賭博行為」不需要「賭場」也能進行,二者既非一物,法規亦有區別。《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第5項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奕活動者」,顯然,「賭場」是場所,「博奕活動」是行為。
(5)「開放5%觀光博奕」,是指允許觀光客無須進入賭場,路邊樹下都能坐地「吆五喝六」開賭嗎?「設置觀光賭場」是《離島建設條例》允許公投的議題,「開放博奕活動」不是法規允許公投的政策;此次金門博奕公投的主文,明顯違法;回顧過去三場地方性博奕公投:2009年澎湖首次公投主文為「澎湖要不要設置國際觀光渡假區附設觀光賭場?」2012年馬祖公投主文為「馬祖是否要設置國際觀光渡假區附設觀光賭場?」2016年澎湖第2次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澎湖設置國際觀光渡假區附設觀光賭場?」皆無誘導性文字及模糊空間,凸顯了本次金門公投主文「夾帶誘導」的荒謬。
(6)按《公民投票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民投票提案有「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本次金門博奕公投主文,夾帶誘導文字,並且以「開放博奕活動」替代「開放設置賭場」為議題,已具備「顯有錯誤」條件,既不適法亦屬違法。
2、金門縣選委會照案公告的違法:
(1)「金門博奕公投」主文既不適法亦違法,倘若戶政事務所實質查對連署人數通過,金門縣選委會完全照提案的主文公告,當然亦屬違法。
(2)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縣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縣選委會即為行政機關。同條又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雖得為自由的判斷,唯據《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裁量仍需遵守「法律優越原則」;若行政裁量發生「裁量瑕疵」,即應受司法審查。
(3)據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認定「裁量怠惰」屬於違法;再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86號判決,謂:
「裁量瑕疵主要有三種類型:裁量怠惰、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行政處分,以違法論』,第201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的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雖然僅就『裁量逾越』與『裁量濫用』做規定,惟基於舉重以明輕的法理,解釋上尚應包括『裁量怠惰』的瑕疵類型。」即行政法院得就「裁量怠惰」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

金門反賭場聯盟提出4點呼籲:
1、促賭方所提出的公投主文:「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度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觀光博弈」的題目,所預設的命題前提已明顯偏頗及強烈誘導性,且定義指涉混肴不清,致民眾根本無法判定明確意旨以為選擇投票的依據,依公投法第14條第4款規定,中央和地方公投主管機關,應裁量該公投主文已不適法且違法,不能做為公投題目。金門縣選委會居於中立立場,應裁量該偏頗主文為無效連署,並退回促賭方公投主文,要求金門縣公投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及要求促賭方修改重提適法的公投主文和連署,才能進行公投。
2、2009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新增第10-2條,明定離島地區可依公投結果開放博弈事業,然而這項「公投法」可以在決議3年後,針對同一議題再次公投,但離島建設條例竟然沒有投票率門檻,也就是說就算只有3個人投票,有2人贊成就贏了,淪為「少數替多數決定」弊端,且任由促賭財團不斷借博弈公投撕裂離島人民情感,浪費離島社會資源;我們強烈呼籲朝野政黨和離島立委支持透過立法院廢除離島建設條例10-2條,也就是廢除所謂的「博弈條款」,並規劃提供給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除了賭場之外,其他可以「光明正大」的永續發展之路與機會。
3、促賭方明知中央的博弈母法還沒有通過,且不可能在立法院通過,「金門賭場公投」明顯只是一項假議題,卻一再誤導人民進行博弈賭場公投,耗費離島社會資源;呼籲提案人能自動撤回公投主文,改提出真正對離島發展有利的其他投資規劃,才是離島人民之福。
4、如果選委會還是決定通過這項顯然不適法與違法的公投提案與連署,我們未來將代表金門公民,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舉辦這項顯然不適法且違法的公民投票。

金門反賭場聯盟強調,強烈抗議促賭方公投主文「不適法且違法」,要求中央和金門縣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要求促賭方修正及重新審議;在未釐清公投主文問題前,中央和金門縣選委會應裁量退回連署並暫停中止舉辦公投;否則,未來將不排除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以維公民權益。

金門反賭場聯盟發起人楊再平呼籲,認同我們反賭場理念的所有金門人、新金門人、喜歡金門的朋友們,不分宗教或黨派,一起來關心和參與金門反賭場運動,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加入「金門反賭場聯盟」,不論是公開支持或內心支持,一起來凝聚公民力量,一起來守護金門,用公投選票向促賭財團說不,拒絕讓賭場進入金門,不要讓金門變賭門,不要讓浯島變賭島,不要讓賭場害了金門的現在與未來,害了下一代。(照片由金門反賭場聯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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