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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8日星期日

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仍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仍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民眾,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小姐105年度派駐大陸工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薪資所得,經計算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8萬元,則差額2萬元即為該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可扣抵的上限。倘李小姐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低於2萬元,則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即可全數扣抵;但如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2萬元者,則在大陸地區所繳納之所得稅額僅能扣抵2萬元。

國稅局指出,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或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查對所得明細,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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