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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9日星期一

國稅局:退職所得超過免稅金額仍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個人退休時領取之退休金,不論採一次或分期領取方式,領取金額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之免稅額,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蔡君104年度取自其服務單位支付一次領取之退休金600萬元,服務年資17年,經計算得減除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為4,471,000元【(175,000*17)+(351,000-175,000)*17*1/2】,尚有1,529,000元(6,000,000-4,471,000)屬應稅退職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蔡君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補稅並移送裁罰。

國稅局提醒大家,適逢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06年5月1日至6月1日),如當(105)年度領取退職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者,一定要記得將減除免稅金額後的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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