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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8日星期日

同一年度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 只能擇一列報扣除額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倒數階段了!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速把握最後幾天的申報期限,也請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的民眾,特別注意同一課稅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者,只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就當年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須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的上限是12萬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君105年度有實際支付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1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10,000元及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李君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是採用列舉扣除額,可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是100,000元(實際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31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10,000元),較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為少,所以李君應選擇較高金額的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列報扣除,較為有利。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之列舉扣除額,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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