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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星期日

跳開統一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將連帶補稅受罰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業人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或向直接進貨廠商取得憑證,若營業人有跳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將導致其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配合乙公司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下游廠商丙公司,導致跳開統一發票情事,經查核後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應就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金額裁處5%行為罰;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甲公司之統一發票部分,應就進貨金額裁處5%行為罰,另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稅罰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至於丙公司依規定應自乙公司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之漏稅罰,以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法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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