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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給付國內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2,000元以下 免予扣繳

【記者于郁金/連凱斐/臺南報導】小額給付免扣繳的適用對象已擴及至營利事業囉!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開始,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之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不必再扣繳稅款,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不管是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退稅款者,無論退稅金額大小,均應辦理退稅,因此每次扣繳稅款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自105年起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後,除了讓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外,也將會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小額退稅案件,有效節省徵納雙方退稅成本;另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可比照國內營利事業辦理。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財政部另發布函釋規定,取得下列所得,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前述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4、前3點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5、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營利事業各項所得時,應注意相關扣繳規定,儘量避免對符合免扣繳之對象扣繳稅額,以減少後續退稅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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