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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父母離異 未成年子女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免稅額

【記者于郁金/連凱斐/臺南報導】父母離異,未成年子女應有何方列報免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除負擔生活費用外,尚包括未成年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因此離婚夫妻若同時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子女丙君及丁君之免稅額,惟甲君於當年度離婚,而前妻乙君亦列報上開2名子女之免稅額,經該局查核結果,以法院裁定甲君與乙君離婚後,子女丙君丁君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由乙君單獨任之,乃剔除甲君申報該2名子女之免稅額;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其仍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嗣經該局以保護教養義務(扶養義務)除生活扶養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在內,所以扶養義務是全面性的,因此負擔扶養費用不足以認定是扶養義務的全部,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並確定在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扶養費用之負擔僅係盡扶養義務之一部分,扶養義務尚包含子女日常生活之照顧及教養,是除負擔生活費外,尚須有對子女負責生活上保護教養之證明,方為實際扶養者,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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