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府表示,自111年9月25日至115年9月25日連續設籍本縣滿4年以上之縣民,取得一般配售資格,無須申請認證;其餘符合特定條件者,則須依規定辦理認證;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認證者,包括:111年9月25日前曾設籍本縣,且於114年9月25日至115年9月25日期間連續設籍本縣者(惟出生地為金門縣或身分證字號第一碼為「W」者,免辦理認證);符一般配售資格縣民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且於114年9月25日至115年9月25日期間連續設籍本縣者;符合一般配售資格縣民之外(陸)籍配偶,實際結婚登記滿1年以上且居留地址設於本縣者;及符合115年端午節配售資格之外籍人士,於戶籍作業基準日與縣民配偶已離婚或配偶死亡,仍合法依親居留本縣者。
金門縣府特別提醒,向鄉(鎮)公所辦理認證之民眾,如本節配售作業之戶籍所在地與上節不同,應重新向現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認證,始得納入配售名冊。
財政處指出,另符合一般配售資格縣民之外(陸)籍配偶,如未取得本國籍且大陸地區配偶與縣民結婚登記滿7年以上,或外籍配偶與縣民結婚登記滿5年以上,並居留本縣者,應向縣府社會處申請認證。
財政處表示,此外,於114年9月25日至115年9月25日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連續實際於本縣工作之縣民,應於115年8月17日至8月21日期間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府財政處申請認證。相關應備文件請至財政處網站查詢。
金門縣府再次提醒,各項認證案件均設有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相關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受理期限,請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金城鎮公所325058、金湖鎮公所332528、金沙鎮公所352150、金寧鄉公所325610、烈嶼鄉公所364503)、縣府社會處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332756)及財政處(318823分機62217、62215)詢問。(金門縣政府提供照片)(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禁止酒駕)(未成年請勿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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