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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日星期一

衛福部發布醫療廣告新措施 不得刊播藝人影像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近年來醫療廣告之型態、內容日趨商業化,刊播途徑也多元且複雜,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民眾健康與權益,衛生福利部發布新增3項禁止之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以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此外,衛福部也已另行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須明列醫療費用及醫師專科別。

依據104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衛福部監看醫療廣告件數計5,819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385件,裁處罰鍰共計2,197萬元。衛福部表示,醫療業務具高度專業性,醫病間存在明顯之資訊不對等,為避免民眾誤信不當廣告致健康受損,《醫療法》禁止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且明定得廣告之內容項目及禁止廣告之樣態。

衛福部有鑑於過去有不少藝人代言醫療或醫美產品出包事件,惟近年醫療廣告有商業化之趨勢且糾紛不斷;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民眾健康,衛福部依《醫療法》第86條第7款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發布新增3項不得為之的「不正當方式」態樣。


衛福部表示,包括刊播手術及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刊播藝人影像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促銷行為之醫療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及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1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3次。

鑒於美容醫學之發展快速,國人接受該服務之人數日增,為使資訊充分揭露、降低抉擇風險、給予民眾充分思考時間。衛福部指出,衛福部已於今(105)年8月30日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要求醫療機構須於同意書中,明列醫療項目與費用、手術醫師專科別及證號,並載明該手術無急迫性、不於當日執行,以保障民眾權益,減少日後糾紛。

醫療業務具一定之公益性,而醫療廣告對民眾的健康認知影響甚鉅,對於青少年之影響更是深遠。衛生福利部強調,除持續強化醫療廣告管理措施,並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大眾運輸工具、車站、大面積看板廣告,或於距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醫療廣告加強查處;另外,擬修正醫療法第85條,將前述廣告列為事前審查,並擬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罰對象,以維護國人對健康及醫療的正確觀念。(圖片引用衛生福利部官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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