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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3日星期四

動保法修正三讀通過 販賣食用狗貓肉將開罰!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動物保護法自1998年公布施行以來,臺灣動物的處境並沒有大幅改善,動物被棄養或虐殺的新聞層出不窮!立法院於4月11日上午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提高虐待動物的刑責,並增列食用犬貓及以汽機車牽引寵物之處罰,彰顯對動物生命價值的尊重,期能有效遏阻虐待動物。


農委會表示,此次修法能順利通過,特別感謝立法院各委員的支持,本會將與各縣市政府落實各項規定,以確保動物保護。

根據2015年動物保護團體估算,過去10多年間,全國超過110萬條狗被抓進收容所,其中約有96萬條被安樂死。但流浪動物並未明顯減少,臺灣成為民眾棄養犬隻的大本營,也是流浪狗的殺戮戰場;與現行動物保護法所定「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完全不符。

農委會指出,去(105)年發生多件重大故意虐待動物致死個案,為回應社會期待,原違反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或重傷之情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至100萬元,此次修法將刑責加倍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萬至200萬元罰款;同時,增訂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至500萬元罰金,以遏阻毒害或槍傷犬貓。

農委會表示,我國動物保護法於90年已明訂不得宰殺犬貓(香肉條款),並於93年增列不得販賣犬貓屠體,此次修法更進一步將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其成分之食品列入禁止,違者可處5至25萬元罰鍰;此外,為杜絕飼主以汽、機車牽引寵物,致其不堪負荷及拖行受傷情事,本次委員亦提案禁止,違反者可處3,000元至15,00元罰金。

農委會呼籲,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已是普世價值,動物保護工作其實要靠每一位民眾的幫忙才能順利推動,修法後,該會與各縣市政府將持續結合民間力量,公私協力加強動物保護教育及執法效率,以提高國人動物保護意識與對動物的關懷。(圖:引用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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