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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

退輔會修正退伍軍人社團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臺北報導】為獎勵退伍軍人社會團體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相關活動,以及鼓勵退伍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服務,建立正面形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特別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並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退輔會表示,凡退伍軍人社團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全國性社團以輔導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性社團以近2年辦理過增進退伍軍人福祉相關活動,均可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此外,為確達補助立意,以下3類社團,包括「任務或活動項目違反行政院及輔導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政策者」,其次為「最近1次績效評鑑未達乙等 者或近2年未接受評鑑者」,第3則是「單純以推廣體育、聯誼及休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成立,與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將不受理申請。


退輔會指出,凡合於申請條件的社團,可檢附相關資料,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輔導會提出次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
 
另104年度符合申請資格的社團,可在本月30日前提出活動經費補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原全國性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自10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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