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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9日星期六

金門辦理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縣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近日配合消保官,協同消防局及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辦理全縣分裝廠,以及瓦斯行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自6月24日稽查至今,其中分裝場各抽查20支瓦斯桶,8家瓦斯零售業者共計抽查64支瓦斯桶,查核結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容許誤差範圍內。

本次受稽查業者分別有分裝業者農會液化煤氣灌裝廠、聯宏液化煤氣灌裝有限公司、世豐、振盛、金門瓦斯供應中心、中台、第一、金龍、許源順、宏達等8家桶裝瓦斯零售業者。

按經濟部於101年6月28日發布「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容許之誤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10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1.5%,並加計50公克。
(二)容器規格為10公斤以上,未滿15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200公克。
(三)容器規格為15公斤至50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1%,並加計50公克。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50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50公克之量測誤差。

金門縣政府進一步表示,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亦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若違反上述規定,可依據同法第47條第6款「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本次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併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以有效避免非法氣源影響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全。

金門縣政府自96年度即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當時重量不合格率原為44.2%,經過多年聯合稽查與法規宣導下,不合格率逐年下降,足見液化石油氣聯合稽查作業已對業者達警惕作用,對消費者更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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