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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4日星期日

國稅局:高價乘人小客車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大不同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節約能源,稅法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訂有成本限額規定,高於成本限額計算的超提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申報所得稅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稅法規定成本限額: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為500萬元。
2.超限折舊計算公式: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超提之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計算公式如下:超限之折舊額=依實際成本提列的折舊額 × (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嗣後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續提折舊仍應依上述公式計算。
3.乘人小客車出售損益: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仍應以全部成本依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小客車之收益或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的高檔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08年1月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汽車的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100萬)÷5年×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超限折舊額;嗣後倘經稽徵機關核定剔除補稅,將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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