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燈

2017年6月2日星期五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義務,仍應依法處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豆花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4年度給付租金780,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其雖未辦理扣繳,但乙君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庫並無稅收損失,不應處罰;經該局以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已違反法律上應負義務,縱該筆所得,業經乙君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對甲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之行為,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78,000元處0.2倍之罰鍰15,600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及繳納扣繳稅款,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沒有留言:

 
Blogger Templ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