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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星期三

冷眼集-從取消憲兵司法權談起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吳忠謙/臺北報導】國防部總政治局指揮軍事安全總隊及臺北憲兵隊成立專案,日前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進入魏姓民眾家中搜索,查扣3份白色恐怖時期並帶走魏偵訊,鬧的沸沸湯湯。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7日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是否廢除憲兵司法警察身分。



憲兵任務繁重,雖辦案有快速、保密的優點,是否應僅因一次搜索瑕疵而取消憲兵的司法權,有待商討 !
★生母養母論:
☆生母【國防部】:
(1)國防部區分部隊:即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部隊及勤務支援部隊等四級,而將憲兵定位為:勤務支援部隊,故現行募兵制,戰鬥加給輪不到憲兵。
(2)緝捕逃兵:為本務工作。
(3)地下錢莊(重利罪):取消憲兵司法權後,無法主動再查緝軍人涉及地下錢莊(重利罪)
(4)軍事安全情報:
※情次室與總政治局:
憲兵為國內反情報單位單位之一,亦為地區四個情治單位之一,而軍方往年設有反情報總隊與憲兵調查組(近年因兵力精簡與組織調整而均有變異,調整為軍事安全總隊及憲兵隊),職司軍方調查工作;而軍事情報局則逐漸淡化對軍方內部調查任務。就任務指揮關係來看,法務部調查處(站)受各地區檢察署指揮節制,必要時檢察官亦可調度據司法警察身分的憲警機關配合偵辦;而軍方的軍事安全與偵防工作,則經常有多管道賴以進行。例如軍事情報有國防部情報次長室、軍情局與軍事安全隊蒐集,國內安全則反情報隊與憲兵調查組均有從事,而憲調組其實亦對於上述情報均有涉獵,國軍也設有專事保防的各層級單位。可見國內軍方對於情報與保防工作,亟需一套整合與統轄的體系,以有效運用情資與人力,又不致使「多頭馬車」、「倍多力分」現象發生。
(5)總政治局:眷村違建拆遷業務,取消憲兵司法權後,移交警察處理!

☆養母(有下列幾個單位):
1.國安局:
(1)特種勤務指揮中心:
特種勤務警衛勤務對象之安全維護.: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當選人及其家屬於就職前之安全維護.,憲兵受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之指揮,維護總統、副總統等特定對象,內衛區之安全維護工作。因國防部執行「精實案」、「精進案」、「精粹案」後,現行兵力約5000餘人,已明顯不足,,俟「勇固案」後兵力預計裁減為3000餘人,更顯不足無法執勤,(【按】:以住執勤僅將隔壁縣市兵力抽調即可,現已以指北、中、南各指揮部集中五、六個縣市兵力,跳點方可足矣!若遇像陳水扁總統特別喜歡往外跑的,那警衛兵力是否要跨指揮部調動兵力),這點特勤中心可有得頭痛。
又我國特種勤務警衛之各項勤務作為,常涉及侵犯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及隱私權,而目前各執行特勤機關執行特勤工作主要憑藉之法律依據,僅為「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特種勤務不會牽扯民人嗎?純無司法權的軍事單位出勤,法律有無爭議?該如何修法?亦是特勤中心頭痛的地方。
(2)國安局三處(國內情報、反情報部門):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3)機場反恐:不會牽扯民人嗎?純無司法權的軍事單位出勤,法律有無爭議?該如何修法?

2.內政部:
A.警政署:
(1)協力治安警力不足依憲警支援支援協定,派遣兵力執行「春安工作」!
(2)車禍處理無司法權以後憲兵只能處理純軍人【車】車禍案件,遇牽涉到民人即應交給警察處理。

B.海巡及移民署:協力抓捕大陸偷渡犯(有績效及奬金)及逃逸外勞(無業績:情報交換兼做人情)。

3.法務部:
A.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229、230、231修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2、3、4條規定,偵辦案件。案例如:檢揮官指揮偵辦寶斗里色情案、北投分局轄內賭場(後引起反彈,致台北隊守候逮捕攜械逃亡案件,被北投分局以憲兵隊未通報其勤務中心為由,雖出示可攜帶武器槍枝之調查證,但仍被分局將二名調查官人、車、槍及無線電全部帶回分局處理,再通知憲兵隊長官前往領人),此種得罪人的案件,令警方臉上無光,各級警官連坐受懲;暗的等於打擊不肖警員與不法業者的利益。若交其他單位,肯不肯接手?據了解,近年來憲兵因受到壓力,且不想得罪友軍單位及民代,自此對檢察官要求支援辦案,大多以兵力不足,本身業務繁重婉拒。
B.調查局:
調查局人員不足(103年編制人數2914人,多為上下班單位)且無著制服人員,經常請求好用的憲兵支援警戒及監聽、保密性高且24小時執勤任勞任怨,又不搶功、不搶奬金,只要破案後給榮譽假及一點小奬金即可,合乎投資報酬率。

4.經濟部:查電。

5.衛福部:連食安問題行政院長官因主管機關人力不足曾提及要憲兵隊及憲兵指揮部刑事技術支援中心支援該項勤務。

★歷任主官:司令(指揮官)不見得自基層爬起,現任指揮官許昌中將(曾任警務處長,對憲兵隊勤務有一定之了解;但執勤係憲兵隊,【謹按】:網載又是國防部總政治局直接下令!國防部也好、總政治局也好,都是憲兵隊的長官,又有高階長官直接下令,且買茶葉釣魚軍事安全總隊已安排好,憲兵隊那有不聽之道理)支持辦案。反倒背了一個大鍋子!

據聞:曾有一任司令(指揮官),自參一(人事軍務)出身,要求只要把內務整好、不淮辦任何一個案件,以免得罪人,以致國防部長垂詢:有軍人涉及地下錢莊重利罪等案時,一問三不知,被電的滿頭包!

不辦案!基層執行的調查官、士又不是神,荒廢多年的功夫(執行技巧、方法、程序及相關法令不用練,那裏一下子就可以上陣),一下子國防部長官下令就要出征;雖現任指揮官支持辦案;惟各憲兵隊一身功夫尚未恢復,恐正在療養中!

但法定職權檢察官要指揮辦案,國防部要查軍人涉入地下錢莊(又不能走漏消息,影響軍譽,試問每天各分局、派出所有多少記者大人在此駐足,能保證連一點風聲都不走漏嗎?),所以地檢署檢察官及調查局等單位,因憲兵聽話、保密、不用休假及24小時執勤任勞任怨,特愛用憲兵!

此次事件,影響所及日後無論是中將指揮官到基層小兵兵之後遺症,無疑將秉「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之方向調整,以免老是做一些「吃力不討好、有功無賞、撞破要賠」的買賣。而基層官士心之所想,至少不辦案回歸戰訓本務,不用配合總統的外出下鄉的特種勤務(無加給及加班費又影響休假),可以正常休假,未必不是好事!

★結論:
每個上級、友軍單位都是娘,憲兵業務繁多,每項都被要求協力(助),國防部要先區分:憲兵是回歸戰訓本務,什麼該管什麼不該管?問題是應先求憲兵定位,再則比照警政署裁減或調整憲兵相關業務範圍,明訂:何者應辦?何者不辦?為妥!法務部亦要考慮警力不足的當下,是否取消憲兵的司法權,利是否大於弊?筆者個人想法:憲兵拱衛領導中心之光榮傳統(例如:西安事變),不是光國民黨的總統需要,陳水扁總統用他的愛將不是也領導的好好的,至於520以後的蔡總統是否要將特種警衛勤務內衛區留給特勤中心及警官隊執行,都有賴修改法律及相關命令規定。

平日民代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只有救災或用的上國軍(才想到,原來免錢、免經費的兵力才最好用)時才想到國軍及憲兵,此次憲兵辦案程序有無暇庛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而民代們,此次見獵(恩)心喜,一面倒!指責憲兵隊執勤疏失,要取消司法權等,卻不問魏姓民眾是否有違法之嫌?本案該是各打50大板或是民眾無罪,憲兵隊及總政治局人員法辦判刑,尚待觀望!

最後,我們要的是什麼樣的憲兵:美式憲兵(純管營區內軍事警察【軍人違紀】、軍法警察【遇有牽涉到任一民人犯案,即交給地方警察處理】或比照癈除軍法制度,取消軍法警察職權)或有司法權的日本、法國式憲兵(特種警衛勤務及反恐不會牽扯民人嗎?純無司法權的軍事單位出勤,法律有無爭議?該如何修法?)是該好好檢討一下,是否要因噎癈食、取消司法權或裁撤憲兵?端賴有關主管機關及英明的官員們去好好研究吧!

以上簡略,請參閱並不吝指教修正:
★歷史論:
☆中華民國21年8月20日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律定憲兵主掌軍事警察,兼任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官;同日軍政部公布《憲兵服務章程》,確立憲兵制度,明定憲兵職掌。
☆依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刑事訴訟法229、230、231條及中華民國34年4月10日國民政府公布調度司法警察條例2、3、4條規定 ~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及受檢察官指揮(命令)偵查犯罪之職權
☆西安事變:為保護蔣中正安全,憲兵打掉一個團,至此之後蔣先生特別信任憲兵。據聞:某年蔣先生南上視察某部隊,該部以自己之儀隊換掉憲兵警衛,先生一下飛機,未看到憲兵白膠盔警衛,隨即掉頭飛返,可見蔣先生對憲兵之器重!
☆湖口兵諫:據聞係政戰及憲兵系統所阻。
☆蔣經國先生:後憲組織是依照已故的前總統蔣經國先生,於民國56年任國防部長期間指示,於民國68年2月在各縣市成立「後備憲兵聯絡中心」,協助治安工作。成立之目的,為加強聯繫後備憲兵,增進革命情感,協助社會治安,鞏固國家安全,並以「後憲聯繫後憲」、「後憲服務後憲」方式,發揮忠貞團隊精神,以凝聚向心。現全國參與聯繫的後備憲兵人數約25萬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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