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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

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場所未放置貨品 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連凱斐/臺南報導】隨著國人消費行為改變,消費者利用網路購物之比例已大幅提升,導致無實體店舖愈發盛行,為經營網路銷售辦理營業登記,而以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其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提醒,如果營業登記場所,有部分空間供堆置相關營業貨品,則此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客服專線06-2119611,將竭誠為您服務。
(圖片引用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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