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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0日星期四

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雇主應於3/31前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為保障勞工舊制退休金權益,雇主所僱勞工109年內若已達或將達勞動基準法第53條之退休要件,無論勞工本身有無退休之意願或規劃,雇主皆需確認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簡稱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付勞工之舊制退休金,若有不足之情形,應於本(109)年度3月底前補足。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審視其於臺灣銀行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估算該專戶之餘額,該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希冀藉由該法之修正,以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舉例來說,某公司的勞工總計有10人,擁有舊制年資(全舊制勞工或曾有舊制但於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間改選新制者)的勞工僅有5人,其中某2位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將於109年7月5日及109年12月10日分別達成退休要件,其餘3人於109年皆未達成退休要件,該2位達成退休要件之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假設分別為130萬元及150萬元,總計需要280萬元,專戶餘額若僅有30萬元,則雇主應該在109年3月底前,提撥250萬元至勞退專戶,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簡單來說,該法訂定之用意即在於要求專戶裡的餘額要隨時能夠支付達成退休要件勞工之退休金,縱使事業單位臨時關廠歇業或解散,勞工也不會因此索求無門,無法獲得退休之保障。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針對督促事業單位應按月及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乙事,本局亦聘有相關之專責人力,並針對未足額提撥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實施相關之查核及催繳,本轄區事業單位於108年度總計提撥40億2618萬7826元,轄內足額提撥退休金比率於108年已達99.2%;除此之外,為強化事業單位法令之認知,本局預計辦理2場109年度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說明會(現場報名即可),時間地點如下
1、2月26日下午14時-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5樓會議室
2、3月11日下午14時-永華市政中心1樓東哲廳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認為,雇主應將勞工視為是公司的資產而非只是人力,雇主應善待員工,並應於109年3月底前提撥足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具體落實黃市長偉哲「希望家園」理念,讓市民可以安心的居住於本市工作並保障勞工退休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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