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及中階人力相關法規,自112年10月15日起,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放寬3大族群申請,第一類為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包括居家、日間照顧服務(含小規模多機能)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第二類是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分);第三類則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達重度,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達中度以上者;另亦放寬二類對象重招免評資格,只要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為75歲以上長者,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效期間註記無效期對象,可免除反覆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