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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星期六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 國稅局:屬其他費用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利事業因一定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屬其他費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指出,因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而招待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其性質類似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所以應按「其他費用」列支,而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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