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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星期一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報綜所稅醫藥費列舉?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周先生來電詢問「其自行至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之費用,可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之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自行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雖取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費收據,惟仍須屬因醫療行為而生所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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