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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星期一

避免產生歧視身障者誤解 立院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修正條文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立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助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內政部指出,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Disabilities)第5條規定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禁止歧視原則,本次三讀通過修正之8條條文,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傷殘」、「成殘」、「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殘等」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等級」,並將「殘」字予以刪除,避免條文用語產生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誤解。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條文純屬文字用語修正,未實質變動替代役役男權益;另上開條例修正條文後續奉總統令公布施行後,該部將賡續配合辦理相關子法修正作業,以臻法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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