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107年8月16日修正發布「體位區分標準」,並於107年8月18日生效施行。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旨在考量兵役政策改變,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僅須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因役期縮短,通盤檢討在不影響疾病正確診斷下,縮短疾病之治療觀察期限,以利役男生涯規劃及提升軍中服役素質。
內政部說明,體位區分標準表共計193項,本次修正93項,本標準表最近一次修正於104年12月17日,實施迄今已2年餘;鑑於兵役之役期縮短、醫療(藥)技術進步及部分持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者,無法對照現行「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等,本次修正均納入考量;例如役男有糖尿病前期症狀者,因不影響服役,爰刪除6個月體位未定規定;役男持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屬其他類先天代謝異常、罕見疾病或先天缺陷且障礙程度於輕度以上者,得檢附身心障礙鑑定表或診斷證明書,逕判免役體位;又如良性腫瘤、慢性疾病、消化性潰瘍、腎水腫、腎功能障礙等體位未定時間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以利役男生涯規劃。
內政部表示,本標準修正後,為維護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本部將函頒「體位區分標準修正發布後有關役男體位判定配合措施」,修正發布前已判定體位者,不溯既往,仍維持原判體位;發布前後進行中案件,倘舊法有利當事人,仍依舊標準判定,以維護役男權益。
內政部呼籲,役男若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前已經判定體位,目前病況符合新標準達改判體位者,仍得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有關體位區分標準,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查詢,或逕洽詢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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