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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日星期六

食藥署:重組肉品標清楚、熟食呷安全

【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3年12月15日公布「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重組肉食品不論是完整包裝或散裝產品皆應清楚標示,並於產品加註「僅供熟食」之醒語,餐飲業者如供應重組肉品,則應揭露產品訊息,並熟食供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衛生安全。

食藥署表示,重組肉食品不論是完整包裝或散裝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 條、第25條規定,應標示品名,該等品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與食品本質相符,另同法第28條規範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故廠商應依前開規定及「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品名應標示「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餐飲業者如供應重組肉,應於菜單或其他供應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廠商使用重組肉品,如標示不實或易生誤解者,可處4至400萬元罰鍰;未標示者,可處3至300萬元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餐飲業者菜單、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且有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則涉宣傳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可處4至400萬元罰鍰處分。食藥署提醒業者重組肉品標清楚,並呼籲民眾選購食品時看清楚標示聰明消費,且重組肉一定要熟食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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