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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7日星期二

立法院通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立法院1月23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導盲犬外,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也可以自由出入公眾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如有拒絕該等犬隻進入、附加出入條件或收取額外費用者,除原訂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外,必須再接受4小時講習。

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法將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納入法令規範,可強化聽覺功能障礙者、肢體功能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之機會,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有拒絕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自由出入、附加其他出入條件或收取額外費用者,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依現行規定僅得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此次,修法為強化對身心障礙者及導盲犬、導聾犬、肢體 輔助犬之認識,明定違規者除罰鍰外,必須再接受4小時之講習。

衛福部呼籲社會大眾,尊重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權益,並表示未來將持續結合民間力量與資源,共同運用大眾媒體多元宣導教育民眾,提升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與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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