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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5日星期日

內政部通過「濕地保育法」子法 減緩濕地開發行為對生態衝擊

【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濕地保育法」將於今(104)年2月2日施行,為確保濕地保育工作能順利推動,內政部於1月22日部務會報通過2項子法,明確規範破壞重要濕地環境的開發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的認定基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方式,並明訂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的計算方法,以減輕衝擊。

內政部表示,濕地具有調節氣候、防災及水質淨化等功能,且可提供灌溉用水及漁業資源孵育地,在現今氣候變遷、災害防救上,具有重要意義及地位,我國已於1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濕地保育法」,將於今(104)年2月2日施行,各項配套辦法,除這次通過「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與細目及民眾參與準則」及「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辦法」2項辦法外,自去(103)年4月2日後,內政部已陸續公告「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等7項子法。

內政部表示,最後的「濕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因涉及基金計畫,將俟行政院核定並完成當年預算編列後,發布實施;這些子法都是因應濕地保育法實施後的「配套 措施」,像是此次通過的2項辦法,其中「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與細目及民眾參與準則」,主要因為重要濕地樣態多 元,包括沼澤、潟湖、泥煤地、湖泊、埤圳、潮間帶河流、人工濕地等,為符合各地環境條件與利用特性,要求個別重要濕地依屬性不同,應訂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並分別載明濕地系統功能分區、限制或禁止行為、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

內政部指出,另「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辦法」則是明訂未來非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利用項目的開發或利用行為,就其對生態、水資源、天然滯洪、明智利用等影響,評估是否應辦理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實施迴避減輕及生態補償措施,以舒緩開發利用行為對濕地資源造成的損失,達濕地零淨損失目標。

內政部指出,這次制定的2項辦法條文將於近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屆時將分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及內政部營建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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