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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

台鐵自1/12日起調整退票手續收取規定

【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台鐵局因業務需要,自104年1月12日起,調整退票手續費收取規定,由現行每張定額13元改為以乘車日期為準,分階段收取不同額度退票手續費。乘車日當 日退票者,按票價20%(且不低於20元)收取退票手續費;距乘車日2日至3日,每張按票價10%(且不低於20元)收取退票手續費;距乘車日4日至12 日,每張收取退票手續費20元;13日以上,每張收取退票手續費10元(退票標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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