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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星期六

空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環保局:重申打髒車不打老車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上週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近日環保局長林健三在市政會議簡報指出,臺南市已規劃相關因應作為,將持續推動空氣污染管制工作。市長李孟諺強調,此次修法授予地方政府更多權限管制污染源,市府未來將善加利用修法後的執法工具,保障所有市民呼吸新鮮好空氣的基本人權。

眾眾所矚目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修正案,於今年6月25日在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程序,近期送請總統公布後,即可實施,使我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邁向新里程。

林健三局長表示,這次修法有幾大亮點,包括增訂好鄰居條款、工廠源頭管末雙重管制、增定好社區條款並管制移動污染源、增訂吹哨者條款追繳不法所得,以及加重罰則、資訊公開等,從空氣品質改善的規劃、污染源的源頭管制與中間管理,到管末處理及應變,都全面補強。

林健三局長說明,考量空污流通性質,未來市府將依照好鄰居條款,會商鄰近縣市共同解決上風縣市污染,努力改善雲嘉南空品區空氣品質;因為此次新增移動源空污費給地方政府,初步估計本市每年空污費約可增加8,000萬元,將規劃運用於移動源削減,如補助淘汰老舊車輛、空品維護區稽查管制等,不過環保署初步想法是將中央原負擔的機車定檢費用由地方支付後,因此該經費將所剩無幾,市府將會再依照中央政策詳細評估。

其中受到社會所關注的「加嚴出廠十年交通工具排放標準」,雖然將14年以上柴油車與16年以上機車列為優先對象,環保局重申,此次修法不打老車,只打髒車,老車不等於髒車,因此不管幾年的汽機車,只要符合加嚴後排放標準,只要保養得宜,檢測後符合加嚴排放標準仍可暢行無阻。

林健三局長表示,本市計有128萬輛機車,目前使用中二行程機車約6萬2,000輛,佔4.8%,計有16,065輛大型柴油車,其中車齡14年以上,主要為1~3期大型柴油車,共10,216輛,佔63.6%。

林健三局長特別提醒市民,要把握本市推出的汰舊補助方案,二行程機車汰舊補助107年最高2,000元,108年將降至500元,109年起則不再補助;柴油車部分,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的一、二期老舊大型柴油車淘汰報廢依不同期別車型可申請5至40萬元補助。

環保局指出,根據調查,目前臺南市府仍在使用的1~2期大型柴油公務車共95輛,3期大型柴油公務車則有223輛,環保局也以身作則,爭取6000萬預算預計淘汰29輛,同時也請其他局處編列預算,加緊淘汰1~2期大型柴油公務車,或是加裝3期柴油車輛濾煙器。

有關劃設空品維護區部分,臺南市環保局自105年起劃設14處空氣品質淨區,雖與此次空污法劃設空品維護區有所不同,未來將依據新法源,陸續重新檢討劃設空品維護區範圍與執行方式。

李孟諺市長表示,《空污法》新制上路後,市府將善用較嚴格的執法標準與工具,續依環保局「亮麗晴空計畫」推動空污管制,提升空氣品質,保障市民呼吸新鮮空氣的基本人權。

行政院環保署表示,空污法自民國64年公布施行,至今已43年,期間歷經8次修正,逐步建構我國空氣污染管制制度;然而最近1次大幅修正是在91年間,至今也已16年,現行的條文已經不符合時代的需求及民眾的期待,因此予以檢討修正,相關重點事項如下:
1、增訂好鄰居條款:地方主管機關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本次新增的規定),會商鄰近的縣市政府,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以共同解決下風處民眾所受的空氣污染問題;工廠也要事先訂定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在事故發生(例如火災)時應變使用,以免影響空氣品質及附近居民的健康。
2、增訂工廠源頭與管末雙重管制機制:主管機關在訂定排放標準時,要納入有害空氣污染物的項目,也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工廠使用的燃料及產品(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其成分要符合規定限值;大型工廠要採用最好的污染控制技術;違規者則由「按日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
3、增訂好社區條款: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限制或禁止高污染交通工具的進入或使用;擴大對於交通工具以外其他移動污染源(如施工機具等)的管制;對於出廠10年以上的老舊車輛,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加嚴它的排放標準;對於沒有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的車主,最重會被註銷牌照。
4、加重罰則,遏阻不法:為了遏阻違規行為,大幅度提高刑事與行政處罰的罰則,因污染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到3,000萬元,罰鍰則提高到2,000萬元;但也有調降罰鍰下限的規定(例如汽機車未定檢),以符合比例原則;另方面,對於法人或自然人科處的罰金,由現行1倍提高為10倍。
5、增訂不法利得追繳及吹哨者條款等規定:主要是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而得到利益的,除罰鍰外,也追繳不法利得;並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檢舉不法;此外,也要求工廠要公開污染排放等相關資訊,供全民監督。
6、本次修法過程主要的爭議,包括第9條總量管制區內,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進行污染改善的污染減量,提供給固定污染源作為抵換使用;第12條、14條總量管制及應變法辦「會同」與「會商」的爭議;第24條、28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限用或禁用生煤等燃料;第53條、57條配合刑法修正等等。
7、環保署也針對上述爭議,予以說明及澄清;其中第9條的爭議,因車輛的排氣管比煙囪低很多,其所排的廢氣比較接近人體高度而容易被人體吸入,且柴油廢氣也有致癌性,因此要加強改善;同時要拿來給工廠抵減,則車輛要減量3.33公噸才能給工廠抵減1公噸,換句話說,實際減量比抵減的量多2.33噸,所以每次抵減,總污染量都會減少,在美國加州也實施多年,因此將有助於加速總體污染量的降低。
8、有關第12條「會同」經濟部時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第14條「會同」相關機關訂定緊急應變辦法的「會商、會同」問題,誠如賴院長所述,空氣污染問題,並非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可以獨立面對,而是需要相關部會共同合作,針對新通過的空污法,各部會也務必切實執行修法後之後續工作;因此本次修法將「會同」改為「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讓各部會負起應承擔的責任,並符合各界期待提高空污防制至行政院層級,讓臺灣的空污問題,獲得有效的改善。
9、第14條的另一個爭議是,在空氣品質惡化期間,電廠配合主管機關降載,或由燃煤改燒天然氣(屬於低污染性氣體),本來就會減少污染排放,但因空品惡化期間通常很短暫,如果要求業者再去辦理許可異動、變更或環差,根本緩不濟急,因此規定其可免除文件申請的程序,而不是所稱「開後門」或「開天花板」,讓污染無限排放,或「打假球」、「霸王條款」等情形。
10、至於第24條、28條爭議,燃料用量屬能源政策,不宜於本法規範;地方如有加強燃料管制的需要,可透過第6條的指定削減污染物、第7條地方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以及依第20條第2項的加嚴排放標準,或加強稽查處分,都可以達到同樣的管制效果。
11、第53條工廠煙囪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虎牙條款、第57條對法人或自然人科10倍罰金的爭議,刑法第190之1條是在本法修正過程才提出修正,又比本法更早修正通過,為了避免日後執行時發生競合問題,因此本法配合修正,並於後續修正排放標準時,會納入相同的健康風險限值,因此實質的立法意旨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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