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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照顧役男家庭 內政部放寬「役男家屬」認定標準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內政部於近日部務會報通過「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役男家屬」定義,讓不互負法定扶養義務,但有同居共營生活事實的親屬,也可依實際需要獲得生活扶助;同時針對自今(106)年起,83年次以後出生的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增訂一次安家費發放的相關規定,讓役男可安心服役。

內政部表示,過去實務個案上常見與役男不互負扶養義務,卻有同居共營生活事實的親屬或家屬,例如身心障礙致未婚的叔伯姑,或未收養役男的繼父母等,因不具備家長身份而未能列入「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訂的家屬範圍;因此,這次修正放寬規定,將役男入營前1年持續為同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的3親等內血親、姻親,也納入家屬範圍,以回應臺灣社會既存的多元家庭型態,讓役男家屬能依實際需要獲得生活扶助,使其家屬生活能獲得妥善的照顧。

由於83年次以後出生的常備役體位役男,如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的役期為6個月,分發至國外服勤役期則為10個月,為兼顧役期不同與權益衡平,故內政部這次也增訂83年次以後出生的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家屬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於役男服役達2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以適時安定役男家屬生計,使役男可以安心服役而無後顧之憂。

內政部指出,「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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