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燈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金門雷區土地還地於民 三讀通過

【記者于郁金/臺北報導】立法院5月26日三讀通過由金門縣籍立委楊應雄以及行政院所提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案,未來金門鄉親只要能提出合理證明,就可以申請「返還」過去被占用為雷區的土地。
立委楊應雄表示,許多金門鄉親的土地,約在民國40年至60年間,被軍方逕予占用,並將該土地佈雷成為雷區,直至102年6月國防部才完成排雷並正式公 告,該面積估計達300公頃;惟依修法前的「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不僅該土地僅能申請讓售,且舉證及申請程序均相當困難或複雜,造成原土地權利 人的權益嚴重受損。

為解決雷區土地的問題,立委楊應雄分別在前年及去年提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而行政院也在今年初提出該條文的修正版本。楊應雄表示, 他努力推動了許久,好不容易終於在本(5)月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其併案審查通過,又隨即在5月26日順利進行二、三讀,實在非常感謝也覺得十分幸運。

楊應雄強調,新修正通過的9條之3,最重要的改變,在於將雷區土地從有償「讓售」,修正為無償「返還」,且在該條文修正通過5年內,只要居民能提出合理證 明,包括「佈雷前的土地證明文件」、「當地鄉公所等機關出具的證明」、「雷區土地所在2人以上或村里長的證明」等,就能申請「返還」土地,同時刪除民眾取 得公有土地須為無公用之必要者等相關除外規定;且為利案件之審查,也增訂有關證明人之資格及條件,以及申請土地返還,不受都市計畫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 令等規定限制。

楊應雄指出,他擔任立委後,就把還地於民的任務,當作責無旁貸的使命;繼前年12月先成功推動「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通過後,5月26日又再進一步通 過同法的第9條之3。楊應雄強調,金門的土地正義就像拼圖一樣,必須一片一片、一步一步來踏實拼湊,才能真正落實鄉親權益的維護。

此外,5月26日同時也三讀通過由立委陳雪生、楊應雄等人,共同提案的「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旨在規範到離島教書的高中以下的初聘教師,應「實質」滿6年才能請調到本島,以保障離島學生的受教權。

5月26日三讀通過的離島建設條例全文如列:
(由立委楊應雄辦公室提供資料)
第九條之三 
金門地區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三十日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返還。

依前項申請返還土地者,應檢具其屬佈雷前原可主張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
三、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出具證明書之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於被證明之事實發生期間,應設籍於申請返還土地所在或毗鄰之村(里)且具有行為能力,並應會同權利人到場 指界測量確認界址,經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通知二次均未到場者,駁回其申請。上開證明書應載明約計之土地面積及係證明人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而非推斷之結 果。證明人證明之占有期間戶籍如有他遷之情事者,申請人得另覓證明人補足之。

第一項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有不全者,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之。經土地所在地地政機 關審查無誤者,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 必要者,應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租用、價購或徵收。

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辦理前項審查,當地縣政府、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應配合會同辦理;公告期間如有他人提出異議,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

第一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一項雷區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土地於佈雷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因佈雷而喪失占有者,視為占有不中斷;其登記案件審查之補正、公告期間及證明人之資格、條件等,準用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沒有留言:

 
Blogger Templ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