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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

9條5項之國有土地 政府機關將可申請撥用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臺北報導】經金門縣籍立委楊應雄多次溝通與協調,內政部擬於近日確認有關「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所涉之國有土地,得同意撥用給政府機關作為公用。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規定,金門地區土地,過去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且無公用之情形者,民眾得於修法後5年內舉證申請讓售;惟此規定與政府機關得否申請或同意撥用該土地,一直有所疑義。

立委楊應雄辦公室表示,為解決該規定適用之困擾,立委楊應雄已多次和相關單位交換意見,並於5月27日再度召開協調會,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共同研商解決之道。

立委楊應雄指出,他於前年底推動「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案三讀通過,目的就是為了要解決金門長期以來之土地還民的問題;但同條第5項在執行時,卻遇到 民眾申請讓售與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的時效及扞格之疑慮;例如金門地方法院日前申請撥用乳南二營區土地時,便以時效為由被駁回申請;事實上,無論是縣政府或鄉 鎮市公所等,也有類似撥用土地的疑義,近來甚至出現要修法或訂定補救機制之議。楊應雄表示,這個問題,必須由中央統一作出解釋,且要能夠兼顧鄉親的土地權 益,以及政府機關的土地申撥使用權為原則。

與會的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參酌金門縣政府的意見後,內政部已提書面處理意見給行政院,他們認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所以增訂第5項,是為 了使民眾得申請讓售取得依法已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其乃對於民眾取得公有土地之優惠措施,又該項規定「且無公用之情形者」,似即為民眾未申請讓售公有土地 前,如有公用之必要時,得優先使用之意;而申請讓售之公有土地,倘於民眾申請讓售前,已經為政府機關為公用使用,致民眾未能申請讓售,基於讓售與返還性質 之差異,亦不宜再訂定補救機制,亦無需修法。施明賜進一步指出,近日內就會將該意見,正式發函給金門縣政府知道。

楊應雄表示,根據內政部的說法,政府機關有權利申撥該公有土地殆無疑義,即便民眾先申請讓售了,政府機關亦可用徵收或價購等方式來處理,如此一來,這類的爭議自然就能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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