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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星期四

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 104年起正式施行

【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臺中報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規定為持有駕照的身心障礙者,車輛必須為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另外,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的車輛限額免稅,超過部分由民眾需自行吸收。

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身障者權益之保障,邀集各身障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後,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以往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其公平性經常遭受質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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