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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臺中報導】暑假剛結束,近來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屢接獲工讀生反應,某客運業者,因應業務需要,於暑假期間增僱工讀生,但因勞動契約到期,仍要求工讀生繼續留下工作數日,而在勞工離職時,常以會計轉(做)帳為由,要求工讀生在下個月發薪日,才可以領取薪資而衍生爭議。

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有關薪資發給勞動基準法亦明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凡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所僱用之勞工,於離職時,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即使是暑期工讀生,於勞動契約到期而離職,或勞動契約到期,因其他因素,繼續留下協助工作,其於離職時,雇主仍應立即結清工資,給付予工讀生。」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賴淑惠呼籲,勞工離職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予勞工,另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薪資是勞工最重要之經濟生活來源,雇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即結清工資給付予勞工,以維護勞工基本生活保障,臺中市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歡迎電洽市府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轉35200或本府1999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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