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2月末日」為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按每年2月末日之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房屋稅,如果年度中房屋移轉,則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之房屋所有人為當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繳納上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房屋稅;另,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例如符合自住規定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115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3月23日)以前主動向稅務局申報,115年期才能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或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金門縣稅務局提醒,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須符合以下自住要件:
(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稅局表示,請民眾檢視名下自住房屋是否已辦竣戶籍登記,如未設立戶籍,務必於3月23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向稅務局申報,115年才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稅務局另特別申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用或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以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之自住房屋為認定原則,若您的自住房屋僅供親友寄放戶籍(例如學區問題),只要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則不會影響您優惠稅率之適用。
金門縣財稅局表示,如尚有房屋稅問題請洽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10、311、317,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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