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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6日星期六

違法經營犬隻寄養 遭罰10萬元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近日於安平區查獲1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的違法業者,涉案人為了每日300元的寄養費而違法經營犬隻寄養,遭罰10萬元,並令停止經營特定寵物寄養,可說是得不償失。
    被罰10萬元的林君以經營寵物美容為業,但卻違法經營特定寵物寄養,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3年為限。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在上述違規行為中,未取得寵物業許可證,從事特定寵物寄養行為的案例與日俱增,本處亦將加強稽查寵物美容業,如有違法從事特定寵物寄養的行為,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2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呼籲,民眾加中犬(貓)如需寄養時,應選擇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的合法店家,切勿帶犬(貓)到非法寵物店寄養,以杜絕非法特定寵物寄養業,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照片由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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