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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

銷貨退回列報 年度不得任意選?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銷貨退回列報,年度不得任意選?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有時會以產品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問題退貨,此時,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退回30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於104年底銷售一批貨物1,000萬元予乙公司,因部分產品瑕疵無法使用,乙公司遂於105年初將有瑕疵的貨物300萬元退回,既然實際銷售予乙公司的貨物只有700萬元,所以該筆銷貨退回也應該列報在104年度。惟因其銷貨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該筆銷貨退回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105年才能列報,乃否准甲公司104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銷貨退回,要注意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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