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為慢車,並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但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尚須由臺南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臺南市道路上使用,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警二分局表示,目前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如有酒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另電動滑板車屬刑法之「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如超過0.25mg/L,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提醒民眾勿違規使用及酒駕,以保障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照片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提供)
分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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