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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星期五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背書保證 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利事業為關係人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因業務需要,常需替關係企業擔負背書保證責任,而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第5條規定,核屬資金使用交易,企業縱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仍應依據TP查準規定,計算該受控交易之常規結果,並列報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替關係企業擔負背書保證責任,即承擔關係企業(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保證人因背書而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自應向被背書人收取相對報酬,故關係企業間類此「擔保」受控交易,其交易結果應符合營業常規,若交易結果未符合營業常規,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TP查準規定予以調整。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服務,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該項資金使用資訊,卻未認列相對手續費收入,國稅局遂依TP查準規定,按子公司實際借款金額,依可比較對象之交易結果(即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計算本項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為2百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甲公司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有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請依TP查準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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