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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星期三

被繼承人遺有車輛 繼承人應遺產稅申報及過戶登記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被繼承人如遺有車輛,繼承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過戶登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有遺留財產者,即使只有遺留車輛,納稅義務人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國稅局發現,常有被繼承人名下的汽、機車,因生前為他人使用或閒置,其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繼承人疏忽未辦理遺產稅申報,亦未於汽機車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致車輛牌照遭註銷,影響繼承人使用車輛行駛道路的權利。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外,就所遺車輛,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相關證明後,即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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