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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星期一

個人交易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不論損益應如期申報 以免受罰!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個人交易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不論損益,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房地合一稅制之個人出售房地案件,發現多起民眾不知出售房地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誤認屬交易損失即無須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
    南區國稅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或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若課稅所得為0、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規定限期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如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因此,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務必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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