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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星期四

鯊魚鰭不離身 海巡第一岸巡總隊查察漁船違反規定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為保育及永續漁業資源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01年1月9日發布「鯊魚鰭不離身」相關法規,並於102年7月1日施行,以由近而遠、先大船後小船等漸近方式,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期間海岸巡防署全力配合宣導與執行。

鯊魚為一種重要漁業資源,國人利用鯊魚魚肉做成鯊魚煙、魚丸及魚排等各式佳餚是台灣傳統飲食文化一環,政府較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提早規劃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除為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盡一份心力外,亦為確保我國固有之傳統飲食文化得以傳承。

我國漁船數眾多,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漁船,長年在海外作業,宣導與教育訓練需時,因此「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之推動,將漁船分為「鯊魚漁獲物以冰鮮 方式保存之漁船」、「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及「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等三種類型,其中後二類漁船, 在正式實施「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前,容許一定期限內,仍可採取「鰭身比不得大於5%」及「鯊魚鰭綁附於鯊魚身(簡稱鰭綁身)」,以利宣導及執行;另外,漁 船所捕鯊魚漁獲物倘係於國際漁業組織所轄水域捕撈,並於國外卸魚者,鯊魚鰭處理依國際漁業管理。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岸巡總隊蘇澳安檢所人員,7月14日9時30分於執行監卸勤務時,發現「進○漁2號」漁船違反「鯊魚鰭不 離身」相關規定,即開立勸導單,經清點後,計有魚鰭1233公斤,鯊魚身12,181公斤,全案依「違反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4點 第2款規定,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裁處。

第一岸巡總隊表示,我國為漁業國家,致力於各項漁業資源保育,推動「鯊魚鰭不離身」可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同時請民眾秉持「反貪、反毒、反黑金、反賄 選、堅持廉潔、拒絕貪腐」等理念及相關知識,共創安定社會,檢舉賄選專線「0800-024-099按4;「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並 歡迎有志青年加入本署的行列,請來電洽詢0989-933-411或撥(03)9905429轉610952。

鯊魚為海洋生態系中頂端掠食者,能維護海洋食物鏈的自然平衡,在海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目前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對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採取禁捕相關資 源較少之鯊魚物種,及鯊魚漁獲物於卸載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之重量比例(簡稱鰭綁身),不得大於5%等措施,惟「鰭身比不得大於5%」措施,因仍存有割鰭棄 身,以及無法永續利用鯊魚資源之疑慮,故包括美國、哥斯大黎加、巴拿馬、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智利等國,已率先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此外,帛琉、密 克羅尼西亞、馬紹爾及美屬北馬里亞納群島及關島等國家或地區,已設立鯊魚保護區,禁止捕獲、持有及出售鯊魚漁獲物,另美國及加拿大亦有相關州或城市通過禁 止出售、交易和持有魚翅法案。

我國為漁業國家,致力鯊魚資源保育,但仍有國際媒體報導我國為全球濫捕鯊魚之幕後幫兇,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將可避免我國漁船遭國際污名化,有效因應國際保育鯊魚風潮,並藉由較嚴格之管理措施,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維護業者作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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