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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9日星期四

金門55至64歲三節慰助金 符合資格者7/16起申請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55歲至64歲三節慰助金」將自104年7月16日起,開始受理申請,金門縣政府民政處提醒符合申領資格之縣民,於104年9月13日前,儘速洽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本次(104年秋節)發放條件資格如下:
(一)年滿55歲至64歲(即民國39年9月27日以後出生,以及49年9月27日以前出生者,方符合發放資格。
(二)現設籍金門縣者。
(三)於中華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10年以上者。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指出,符合上述3項資格者,應備齊下列證件,以「本人親辦」、「委託他人辦理」、「通訊申請(雙掛號)」方式,逕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1、申請表:金門縣政府網站及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分別提供電子檔、紙本供民眾使用。
2、身分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皆可,以通訊方式申請者,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惟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受委託人須檢附正本)。
3、印章(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須檢附,通訊申請方式免附,惟須先於申請表上用印)。
4、金門縣政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為利審查、匯款作業,金融機構僅限「郵局、土地銀行(全國各地分行皆可)」。
5、委託書:倘由本人親自辦理,即不需檢附。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經審核後,符合發放資格者,自104年中秋節起,慰助金每月核給新臺幣3,000元,每年於春節、端午節、中秋節3節核發,每節核 給新臺幣12,000元,每年核給金額總數新臺幣36,000元;申請已獲核准者,若無異動或喪失資格原因,次節後免再重複申辦手續;倘逾節前14日 (104年9月13日後)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春節)始發放慰助金。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特別提醒鄉親注意,慰助金發放年齡至64歲止,年滿65歲者,即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請領歷 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申請人之資格倘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審核不合資格者,除撤銷該慰助金外,已領取慰助金者,將依規定辦理追繳收回已撥付款 項;如有相關疑問,可洽金門縣各協調聯繫窗口,服務電話如下:
金門縣政府 電話:082-325640
金城鎮公所 電話:082-325057
金湖鎮公所 電話:082-332528
金沙鎮公所 電話:082-352150
金寧鄉公所 電話:082-325610
烈嶼鄉公所 電話:082-364503
烏坵鄉公所 電話:082-666039
發布單位: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聯絡人:辦事員 莊凱倫
Tel:082-318823#62133 Fax:082-371220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感念縣民於戰地政務時期之犧牲奉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現設籍本縣,年滿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並於戰地政務終止前設籍本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得申領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三節慰助金(以下簡稱本慰助金)。
第三條 符合申請規定者,每人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各核給本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四條 申請本慰助金者,應填具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第五條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併同申請書件,送本府審核。
申請人經本府審核符合本慰助金發給資格者,自申請之當節發給本慰助金,其金額逕撥入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
第六條 經審查符合本慰助金請領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節停止發給本慰助金,其以書面放棄請領者亦同。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縣者。
三、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二個月以上者。
四、其他申請資格喪失者。
前項情形原因消滅者,得重新申請。
第七條 有前條例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各鄉(鎮)公所應填具停止發給慰助金名冊送本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自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屆期未繳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八條 請領本慰助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圖片引用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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