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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1日星期六

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 是否列年度所得課稅?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應否列入年度所得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正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收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退稅款是否需要併入年度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代消費者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並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係屬代收代付性質,若收付間無差額,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屬個人汰舊換新車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惟因該筆收入係以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所得額為0元,因此,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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