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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2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在必須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則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6月間銷貨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2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在105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該存證函在106年1月5日才送達乙公司,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6年度,而不是105年度。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屬債權逾2年未收取之呆帳損失,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注意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中華海峽兩岸傳媒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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