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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星期三

「64、65年次已服兵役役男慰助金自治條例」內政部通過備查

【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縣民國64及65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頃經內政部函知准予備查。金門縣政府表示,為這項自治條例總算來到了功德圓滿的最後階段;經過縣政府多年折衝,以及役男、役男家屬、歷屆議員等鍥而不捨的努力,終於在10月2日經內政部照准備查,這對於長年關注此案的各界人士,此時內心必是百感交集,感到欣慰。

金門縣府表示,訂頒之自治條例,主要是為了解決民國81年11月7日,金門地區戰地政務終止,同年11月5日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廢止「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辦法」,並發佈「金門、馬祖地區自8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徵兵」規定,故以64年次役男為常備兵開始徵集對象,自84年1月1日開始徵集入營;因當時國防部與內政部並未「訂定過渡期間條款」或「採取合理補救措施」,即對出生於本縣民國64及65年次役男,不問是否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即遽以徵兵,致役男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權益受到影響,統計地區64、65年次被徵集入營服義務役役男計有800餘人,其中服役役期最長月數為24個月,最短為3個月。

金門縣府指出,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百姓的問題,除了積極面對,別無他法,只要我們的努力能讓這段戰地政務時期的歷史共業,劃下句點,使這些人因當時制度轉換,權益受到影響的役男,多年不平之情,能就此消弭,一切作為都是必要的,因此透過適當之慰助,以填補其犧牲與對國家、地區之貢獻,也會是具有意義的。

金門縣府進一步指出,慰助金發放對象;係指由國防部及內政部核定、經本府徵集入營服役、出生於民國64、65年次的金門縣籍役男。

承辦此次慰助金發放作業金門縣府民政處表示,該自治條例已經內政部備查,刻即啟動相關作業程序,秉承陳縣長囑示便民服務之旨,10月22日起將於本府一樓服務台設置單一窗口(亦得通訊申請),先行受理申請作業,至於撥款入帳,則將俟本年度第2次追加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撥入役男帳戶。

民政處指出,受理申請期間依自治條例之規定,為期兩年,即自施行日(107年9月12日)開始起算,請役男多加注意;申請期間內,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金融機構(土銀或郵局)存摺封面及退伍令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該處申請。(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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