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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漏未上傳 應速改善並建置檢核機制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漏未上傳情形,應儘速改善並建置檢核機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電子發票上傳資訊之正確性並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106年7月起,每單月12日產出營業人漏未上傳清冊送交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改善,以減少電子發票異常情形發生。
    國稅局說明,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購配號檔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為及早發現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是否有漏未上傳情形,將固定於每單月12日產出漏未上傳清冊,內容包含營業人漏傳電子發票、漏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及漏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資料,提供營業人核對並儘速改善。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並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以降低電子發票漏未上傳之風險,確保電子發票開立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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