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中針對兩項法規的適用與差異深入解析,謝護理師說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要保障末期病人,賦予其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權利;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將適用對象進一步擴大為「五種臨床條件」,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或無法治癒之疾病;此法不僅保障民眾的醫療自主權,更能確保個人在面臨特定醫療臨床狀況時,其醫療意願得以貫徹及受到法律保障。
處長王德維表示,完善榮民眷醫療照護與福祉是服務處核心任務,期望未來透過與屏東榮總更加密切合作,能將榮民及眷屬醫療照護需求與專業醫療資源精準對接,擴大尊嚴醫療服務廣度與深度,為榮民及眷屬締造更健全完善全人照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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