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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星期六

扶養孫子女可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記者于郁金/郭騏樂/臺南報導】扶養孫子女也可以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5月2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而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不能扶養其子女時,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符合前述條件而未列報減除孫子女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向原申報的國稅局申請更正,其中除「死亡」情形得由國稅局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應視情況,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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