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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日星期二

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遺產稅繼承人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遺產稅繼承人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且於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申報遺產稅時,除可於遺產總額中依身分別適用繼承人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是該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上述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權情形,則無法適用上述扣除規定;另被繼承人本人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時遺有配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3人,甲君及其中一名子女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之遺產稅可列報上述扣除額為1,384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3+子女身心障礙618萬元=1,384萬元);但是如該名重度身心障礙之子女拋棄繼承權,則僅能扣除716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2=716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繼承人雖未於繼承開始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開始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依規定扣除618萬元。(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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